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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加强期刊版权保护力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4 11:54 阅读次数:
 
目前,我国很多学术期刊都以加入期刊数据库的形式实现了数字化存储、传播与检索。数字化时代的学术期刊在传播方式上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仅局限于介质和渠道的更替,它带来的是全面的、触及本质的时代“进化”。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期刊资源的版权保护遇到了新挑战,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需要达到平衡状态
目前,我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传播适应度有待调整。首先,除“法定许可”的情况之外,都要求“一对一授权”和“先授权后使用”。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涉及作者众多,授权成本较高,有些甚至无法完成授权。其次,现行的版权法律法规,更适应纸质期刊时代以“复制权”为主要权利的版权保护,而今到了网络时代,“传播权”占据更大比重。大量的复制,广泛的传播,要求版权制度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最后,现行版权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版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学术期刊的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精神权利、无形的价值往往更为重要,也更为作者所看重,但这种价值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支持和保护。此外,数字出版从业者普遍缺乏版权意识,数字出版物的侵权现象十分普遍。
版权保护侧重于创作者利益,资源共享侧重于公共利益,而它们共同的目的是鼓励更多更新作品的创作,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看似矛盾的双方需要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平衡是技术、意识与利益博弈的结果,需要充分考虑版权涉及的各主体关系,从利益均衡、公平自愿的前提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在数字化传播时代,学术期刊的版权制度设计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版权签约,二是版权管理。
在版权签约时遵守“自愿共享”的原则
学术期刊版权涉及四类主体的关系:作者、期刊、数字出版商和公众。作者的作品是版权关系的核心——内容。期刊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术期刊版权困境的出现,源于数字化浪潮中版权法律主体的变化,由传统的以作者—期刊为主体结构的版权关系,转变为作者—期刊—数据库出版商的新型版权关系。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版权,本身就比较复杂,加入数据库出版商主体之后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在这三者关系中,起关键作用的本应是期刊,然而目前期刊的重要性并没有体现出来。期刊作为直接与论文著作权人接触的主体,必须正视版权意识严重不足的现状,致力于与作者签订表述明确、流程规范、自愿平等的版权协议。在签订版权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共享”原则。所谓自愿共享,是指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著作权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要实现著作权人的自愿共享,期刊必须承担更多责任。期刊与作者之间的版权协议,可以考虑采用分级制的“要约授权”模式,由期刊发起要约,由作者自行选择。要约授权是指在作品中附加版权授权声明,复制传播者如果愿意接受版权声明的条件,即可按照此声明的方式自由使用该作品,而不必额外获得版权人的授权书。虽然要约授权是作者的授权声明,但由于期刊发表论文的特点,通常由期刊来起草和发起比较方便。这种期刊对作者的要约授权仍然是格式文本的一种,格式文本的方式可以节约授权成本,也更规范合法,方便进行管理。针对学术期刊要约授权一对多的形式和论文短作者多的特点,为充分尊重作者的版权要求,期刊可以把双方的版权权利依次罗列,分为数个等级,由作者自由选择。除必须保留的权益,如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其他的权益可由作者来决定,在此基础上确定每篇文章的授权级别。
探索统一管理模式
期刊和作者之间签订的版权协议之所以建议采用分级制要约授权模式,是为了在充分尊重作者权益的前提下,提高授权效率,降低授权成本。对与单个作者签订的版权协议进行数字化统一管理,实际上就是一种数据量较小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而在数据库出版商和期刊之间,更应该实行一对多的集体授权和管理方式。因为,不同级别的版权关系管理起来难度系数会进一步提高,必须依赖统一的格式文本和统一的管理模式,这就需要进行自上而下的版权设计和集体操作,对期刊相关版权进行统一管理。
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处于完全或部分财政拨款体制之下,大多属于国家支持的公益事业。而数据库出版商在一定程度上是商业行为,通过数字出版复制传播来获取利润。两种不同制度模式的对接需要管理与监督,以便更好地践行自愿和公平原则。这正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优势所在。为了改善版权乱象,目前我国期刊界需要专门机构或组织来管理和监督作者、期刊与数据库出版商之间的版权关系。这种机构可以考虑由行业联盟组织来承担。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不过在执行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期刊界还没有正式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来帮助分散的期刊加强版权管理,监督数据库出版商的版权使用,保护期刊和作者的版权利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快速进行版权追索,以及建立方便操作的期刊作品版权交易平台。
学术期刊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理想化的版权管理状态,即便是建立了完善的版权制度,或许仍有一些问题无法纳入数字化管理。比如,对于数字化潮流之前发表的论文,作者无法找到或者找寻成本太高,或者归属关系发生变更,都会产生一些无法获得授权的作品。对于这种无授权作品,可以考虑采用先使用再补偿的办法,这是一种例行情况之外的补救措施。将来,补偿金追索的工作也可以由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来承担。
如何把握时代需求与现有条件的平衡,是期刊人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需要心怀未来,脚踏实地,尝试以多种办法、多种手段来处理学术期刊的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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