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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权利人的商标侵权、版权侵权等职业打假
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30 16:01 阅读次数: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淘宝、拼多多和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平台,作为自己的创业首选。我国的电商模式已经高达发达,经营模式五花八门,数不胜数,有的是自建仓库和物流体系,对外提供产品销售和服务;有的则是自己作为从上游批发商拿货,然后再零售给具体消费者;还有的则是充当了中介角色,也就是仅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发布待售货物信息,但仅是提供卖货服务或者说售货渠道,自己则并不存货,也不进货,所有的商品均是消费者在其电商店铺消费后,再由其在其它的电子商务店铺下单,直接由第三方电商服务商将货物发送给消费者。
由于随着电商概念的持续火爆,居民热衷电商消费,有鉴于此,很多没有任何法律储备、没有任何经营经验的电商小白也一头扎进了电子商务行业,希望借此能够图个温饱,补贴家用。很大一部分小卖家在做电子商务过程中,自己不存货,仅做宣传和推广,待有消费者在其店铺下单时,其就用消费者名义和收货地址,在其他店铺进行同类产品下单,赚取差价。这种模式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属于轻资产经营,免去了进货和库存压力,投入少,用心经营也能赚取基本生活费,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很多店铺经营者,特别是淘宝和拼多多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突然间就收到了某地区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商标、专利或者版权侵权),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公证费和律师费。
毋庸置疑,这类小卖家可能存在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商标权、版权或者专利权)的情形,但更多的是这一类商家在可能并非明显“恶意”的情况下遭遇了权利人的“职业打假”。也就是说,在通知你下架案涉商品之始,权利人就已经进行了公证取证,竭尽所能做了发起侵权诉讼的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索要赔偿。
这类案件本律师无论是作为权利人代理人,还是侵权方代理律师,都参与了不少案件的起诉,庭审和执行阶段,现本人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谈一谈权利人“职业打假”的个人感悟。
 
首先,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权人当然享有法定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读不能擅自复制其商标,在法定类别的商品中进行使用,否则就是商标侵权。
 
但是,针对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本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在好几起案件中,侵权人往往都并非恶意侵权,而是轻信“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所谓“一件代发”,就是指商标、专利或者版权侵权人在某一电商平台开设自己的店铺,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具体消费者在其电商平台下单后,再由其联系供货商,由供货商直接向该特定消费者寄送商品的行为。这类商业模式的优势在于,前期投入少,门槛低,没有积货、压货压力。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店铺实际经营人由于不实际掌握货源,必然对货物的来源、货物的质量不能把控,从而容易导致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来源产品或者侵犯版权的产品成为其日常对外销售的货物,从而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
那么“一件代发”经营人在遭遇该类职业打假之时,应当如何解决该类涉及商标侵权、版权侵权的知识产权纠纷呢?
首先,接到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律师函、传票或者其他起诉材料后,首先想到的应当是“合法来源抗辩”,即对作为销售商,应当对自身的合法来源抗辩进行详细的梳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披露商品的提供者信息;(2)通过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商品本身的属性及外部反映的信息(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是否为三无产品等)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
简而言之,在这一层首先要提供自己的进货渠道、商品上游提供商、如果有发票出具发票,自己的购买订单,价格公正合理,并非是明显低价,以此证明自己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能够证明虽然可能存在侵权事实,但是是善意的,并且恶意侵权。
其次,侵权产品除了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之外,还需要侵权产品销售者具有善意这一主观要件。关于主观要件,主观上“不知道”难以直接判断。实践中法院通常是采用综合考虑多种客观因素的方法,对是否“不知道”进行合理推断,比如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销售价格、销售商的认知能力、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等。
第三,善用管辖权异议权限。本律师一贯提倡不滥用权力,不恶意拖延诉讼时限,但是一定要学会善用,会用,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比较复杂,就拿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为了便于处理,常常在原告收货地、发货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立案起诉。这时,作为被告就要审查案件受理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若能够有合理理由认定受案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有鉴于此,在类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但凡以收货地法院、发货地法院(与被告住所不一致)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为受案法院的,在管辖权方面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发货地是否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关于收货地是否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问题,陈律师认为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均以增强案件管辖的确定性为主要原则,而将网络购物发货地、收货地直接作为管辖连结点,将会导致管辖连结点的泛化,不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除非网购产品的发货地属于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否则产品的发货地仅仅是涉嫌侵权产品所在地的中间环节,法院不应以侵权产品在哪里,就认为哪里就是销售行为结果地,这样对侵权产品在流通的任何环节均有可能被认定为管辖地。因此,在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管辖法院的认定至关重要,作为被告一定要善于利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即使存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战场。
最后,自主创业不易,陈律师真心希望对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不尽了解,而准备着手经营网店或者正在经营网店的朋友们,一定要了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于“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一定要慎之又慎,在作为代理之前一定要认真核实其商品是否是正品,是否取得商标权,是否取得版权等知识产权。正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卖家们也不要沮丧,更加不要缺席判决,一定要收集证据据理力争或者争取调解的机会,切勿不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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