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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和利息分两次先后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作者:打假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24 15:57 阅读次数: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了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1年后乙公司还本付息,其借款利率为18%。到期后乙公司以公司资金都用作投资为由,手上可流动资金暂时无法偿还。甲公司多次交涉,双方仍然无法协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乙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时隔数日,甲公司又向法院单独起诉主张乙公司支付出借100万元的借款利息18万元。那么问题来了,就借款关系中的本金和利息先后两次分别起诉而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首先,针对重复起诉,法院的做法一般是不予受理。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当某个民事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立案审理的过程中,或者已经由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时,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就规定中“当事人相同”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更深层次的角度去理解,这个是指既包括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同,也包括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反(当被告人起诉原告人),即当事人的范围具有同一性和重复性。
其次,在本案中前诉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后诉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偿还利息18万元。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都是甲公司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也相同,都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一个是主张本金返还,一个是主张利息偿还,同时本案的前诉还没开庭审理也不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此,甲公司就借款关系中的本金和利息先后两次分别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就甲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对甲公司主张利息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对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所规定的内容,刚好是一个相反的规定,对于诉讼请求的不同,一般情况下不该认定为重复起诉,但由于这是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关的例外性规定,那就需要特别注意关于民事侵权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先后两次起诉,否则法院会按照“重复起诉”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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