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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直播诋毁美的、“黄道益”内地打假……这些案件都判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0 12:36 阅读次数:
 
上海打假网:美的状告TCL直播过程中商业诋毁、香港“黄道益”内地打“李鬼”、“乐鹏”搭“东鹏”便车被判赔百万……
9月11日至9月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审理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并于9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该院表示,这些案件的裁判对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
TCL直播诋毁美的产品 称“连个风扇都不如”
美的公司生产销售空调产品,其生产的空调产品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及“无风感”相关技术。TCL中山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直播平台进行了TCL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时,以现场检测的形式将其生产的“柔风空调”与其他空调产品进行比对,并对检测结果予以评价,得出“柔风空调”远比“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的结论,同时在视频中不断使用“友商(美的公司)连风都没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词句对空调产品进行评价。
美的公司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对空调产品进行片面比对,并将相关内容发布于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诉至法院要求TCL中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禅城区法院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所进行的现场检测系在其单方控制下完成,相应的测试环境、测评产品的挑选过程等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介绍及披露,无法反映测试环境及测试数据的客观性;同时缺乏证据证明TCL中山公司基于当下检测数据而得出相关产品性能的比对结论,故认定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其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该片面比对系采取不正当方式扭曲信息,既让相关公众产生柔风空调性能或质量等优于无风感空调的错误认识,又向相关公众传达了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差等误导性信息,该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应予以制止。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TCL中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TCL中山公司就案涉侵权行为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运用法律规制直播扭曲信息“博眼球”行为
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直播的形式对其产品进行营销,并在营销过程中为达到更好的直播效果,经常采取直播测评、与同类商品进行比对的形式突显或提升其产品形象。该案中,对相关经营主体在直播活动中以不正当形式扭曲信息,博取相关公众的信任和注意,或对他人的产品等作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披露,改变他人产品等在相关公众的印象形成偏见的行为,法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在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亦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引导。
案例二:
“乐鹏”傍名牌 被判赔偿东鹏公司百万
东鹏洁具公司于2002年5月开始使用“东鹏”字号,东鹏控股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注册使用“东鹏”字号,分别在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建筑砖瓦商品上享有“东鹏”注册商标专用权。乐鹏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在潮州市注册成立,在其生产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淋浴花洒产品等处使用了“乐鹏卫浴”标识。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控股公司认为,乐鹏公司上述使用“乐鹏卫浴”标识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使用与“东鹏”近似的“乐鹏”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乐鹏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禅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乐鹏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乐鹏公司使用“乐鹏”字号在后,其对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鹏”字号及商标是明知的,却仍注册使用近似的“乐鹏”企业字号并经营同类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乐鹏公司等停止使用商标侵权标识及含“乐鹏”的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乐鹏公司等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东鹏品牌知名度等情况,酌定乐鹏公司等赔偿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搭便车”行为可追究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字号)是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营业标识,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最终用来识别商品的来源。由于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一般仅对其辖区内是否存在同行业相同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审查,故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登记使用了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之外其他企业的字号或近似字号的情况。尽管企业名称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但是对于使用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则属于法院司法权的职权范围,法院有权运用民事责任方式对相应行为作出处理,包括判决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良性竞争,合理避让他人有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在先权利,不得进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被追究民事责任。
案例三:
香港黄道益遭仿冒 状告三公司获胜诉
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的“黄道益活络油”商品于1994年起进入内地市场,于2004年在内地注册了“黄道益”商标。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及宣传,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的“黄道益活络油”商品及其商标在中国香港、内地均享有较高知名度。贵州医洛油公司等两家公司在其生产的“活洛油”产品上使用与黄道益活络油近似的包装装潢,佛山黄道益公司注册使用“佛山市黄道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并销售上述商品。黄道益活络油公司遂以上述行为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佛山黄道益公司、贵州医洛油公司等三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黄道益活络油公司损失。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的“黄道益活络油”在中国香港地区及内地获得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影响力。贵州医洛油公司、佛山黄道益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但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黄道益活络油公司涉案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擅自注册使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销售上述商品,攀附意图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贵州医洛油公司等两家公司赔偿黄道益活络油公司15万元,佛山黄道益公司赔偿黄道益活络油公司6万元。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生效。
典型意义:
从粤港澳大湾区角度认定商品知名度
判断香港企业品牌及商品在内地市场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结合地缘关系,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包括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以及香港商品向内地消费者的销售情况、两地居民的往来联结度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品牌及商品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虽然产生并形成于中国香港地区,但因粤港两地往来频繁,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知名度远高于在内地其他城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
企业老板入职竞争对手公司 上演真实版“无间道”
汴津钢铁公司和寰羽贸易公司系同行竞争关系,胡某系寰羽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胡某隐瞒身份入职汴津钢铁公司销售岗,并在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胡某入职汴津钢铁公司后,该公司为其配备了该销售岗一直使用的工作手机、工作微信,该工作手机中存储有大量客户联系方式。胡某在汴津钢铁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汴津钢铁公司名义与客户洽谈业务,但使用寰羽贸易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且将工作手机中的客户联系方式发送至胡某私人手机上,并在离职后拒不归还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据此,汴津钢铁公司认为胡某和寰羽贸易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胡某隐瞒其系寰羽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入职汴津钢铁公司,利用工作便利不正当干扰汴津钢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妨碍其获取交易机会,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条件,故胡某和寰羽贸易公司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学习交流”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的不正当行为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三是该种竞争行为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具有不正当性;四是该种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业竞争者之间的交流学习行为未明确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相应行为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仍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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