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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牟“十倍利”该不该? 解决判决不一的统一标准应尽快出
据新闻报道,郑先生花23750元买了250袋河豚鱼干,随后向卖家索赔23万7千5百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支持郑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河豚鱼干无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前,郑先生的母亲在青岛、岳母在北京起诉过别的“河豚鱼干商家”,法院驳回她们的十倍赔偿请求。此外,郑先生和其3名家人疑为职业打假团队。
没有制假售假,就不会有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职业打假打击不良商贩,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职业打假是市监的“补位”;职业打假能够净化市场经济环境,遏制劣币驱逐良币。职业打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职业打假属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积极作用。
毋庸置疑,职业打假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靠职业打假牟利”无可厚非。以“郑先生团队”为例,用不同的收货地址买数百袋价值数万元的河豚鱼干,先后在多个城市法院起诉索赔数十万元,这是为了啥?如果是为了净化市场,郑先生大可每个商家买三五袋,然后向市监部门反映,配合查处规范“河豚鱼干”商家的行为,也可以主张损失性赔偿,而不是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以牟利的职业打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公开判决显示,一些恶意打假者犯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有积极作用,“靠职业打假”牟利有违公序良俗之嫌,如何衡量,每位法官的理解不同,这造成一个尴尬局面:法院判决在支持或不支持之间长期左右摇摆。值得肯定的是,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这个尴尬现象,试图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广州海珠法院规定,对职业打假人向同一商家提出的同种食品的惩罚性赔偿,不问数量,不问次数,不问总价,按食品单价的十倍赔偿。
尴尬局面需要统一的判罚标准出台。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引导职业打假人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保护卫士。在此之前,职业打假人应该明白:打假要正当、必要、合理、合法,靠职业打假谋利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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