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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打假就是抑制造假
打假公司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日前推出一篇题为《职业打假的是非之争》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该文从1993年惩罚性赔偿写入《消法》,激活职业打假现象,到现在26年间出现过的3场关于职业打假合法性的争论说起,以典型案例为据,多角度、多层次对职业打假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释,让人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文章引用青岛中院2018年和2019年审理的两起案件判决书中的几段话,非常具有启发意义:“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表明法律支持打假”“如果不准知情(知假)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即使(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打假人营利,被打假者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青岛中院态度鲜明的判决书,被一些法律界人士称为“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事实上,不仅是青岛中院这样的“檄文”,全国各地法院曾有过的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判例,对于所有消费者而言,都具有示范作用。它们让消费者明白,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规定是具有自身威严的,而以该规定为武器进行维权,则是消费者权益尊严的现实呈示。
对于唤起广大消费者的打假维权积极性,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曾表述为要搞“打假人民战争”。他说:“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才能建立公平、诚信、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观点得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的认可。在他看来,《消法》实施20多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态势。
让人人都积极参与打假,需要有驱动机制,这其中最有效的动力之源,就是获利。法院对以获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的支持,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性。前文引用青岛中院的判决书已经阐明,法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法条,就意味着法律同时赋予了任何一位消费者依法索赔的权利。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消费者见利而动,因“赏”重而动“勇”,这种维权行为事实上也从另一个方向上给法律威严提供了一种强力支撑。
至于有人担心法律的“赏”或可诱导部分消费者形成“维权即索赔,打假为创收”的利益冲动,使消费者(尤其是那些职业打假人)权益因带上“铜臭味”而发生价值偏离,这实际上既没道理也没必要。并没有法律条款规定消费者维权必须是非利益的、纯洁的,认为个人权益未受损害并以“创收”为目的的维权即使不违法也属不正当的观点,这只是一种“道德想象”。而且,惩罚性赔偿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实际的威慑。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再好,不会自发起作用,必须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们才行。要靠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要靠那些利益受损者,以及那些在利益驱动下维权的人。当然,在执法及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划清“打假”和“假打”的边界,对于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而怎样划清界限,则是对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法律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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