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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的界分
打假网:当前,敲诈勒索式职业索赔问题尤为引人注目,日前,“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市公安局扫黑办协办。鉴于职业索赔问题本身与企业发展、营商环境构建、行政部门执法密切相关,来自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实务专家以及行业领域代表,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学者一起,共同围绕“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的界分”“职业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聚焦职业索赔问题,研讨会重点提出,应对职业索赔和职业打假进行界分,职业索赔并不同于职业打假,目前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混淆二者的情况。职业打假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职业索赔则并不关注产品质量而是通过产品形式上的瑕疵进行牟利。正确区分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是解决职业索赔问题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与会代表从刑民融合视角出发,深度解读了职业索赔的权利基础,以及职业索赔的刑法定性等问题。
关于职业索赔的权利性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指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看,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具备一定的公法性质,国家规定将这部分经济利益让渡给消费者。而消费者行使这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权利时,应受到限制。而针对职业索赔的权利范围,有学者认为,在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首先判断索赔人有无正当权利基础。这里的权利基础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论及职业索赔的共同犯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刘明祥教授在坚持单一制共犯理论的基础上指出,职业索赔的共同犯罪问题应当根据成员所起的作用区分处理。会上,时延安教授从刑民交叉视角解读了索赔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他认为在坚持实质从属性的前提下,职业索赔的刑法定性问题,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存在民事违法性。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该基于法益衡量原则,判断维权行为是否造成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名誉权不成比例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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